1980年宪法修改明确取消“四大”相关条款,相关法律体系随之调整。
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《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》,删除了原宪法第45条中涉及“大鸣、大放、大字报、大辩论”(即“四大”)的内容。
以下为1980年前后与“四大”相关的法律变动示例:
法律名称 | 调整时间 | 主要内容 |
---|---|---|
《刑法》 | 1979年制定 | 未直接涉及“四大”,但后续修订中强调对公共秩序的保护 |
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 | 1980年后 | 明确禁止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|
宪法修改后,法律体系逐步强化对公民权利行使的规范性,例如通过细化《刑法》中“诽谤罪”“煽动罪”等条款,平衡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。部分地方性法规也同步清理了与“四大”相关的内容。
法律调整标志着国家治理从“群众运动”转向法治化轨道,为后续改革开放奠定制度基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