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明文规定:业委会无单独解聘权
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11条和《民法典》第278条,解聘物业公司属于重大物业管理事项,需经“双过半”业主同意(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过半、人数过半)。业委会作为执行机构,仅负责组织表决,无权单方面决策。
步骤 | 操作要点 | 需要材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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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提案 | 业委会发起解聘动议 | 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|
2.表决 | 召开业主大会投票 | 签到表、表决票、公示记录 |
3.公示 | 结果公示满7天 | 公示照片、公告文件 |
4.执行 | 与新物业签订合同 | 解聘通知、新合同备案 |
个人观点:现实中部分业委会因缺乏法律意识或急于解决问题,选择“先斩后奏”,但这种操作往往埋下隐患。建议业委会成员定期学习《物业管理条例》,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,确保程序合法。
(注: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,具体案例需结合地方性法规及司法实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