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事故追责体系中,直接操作者、管理者及监管方均可能因履职疏漏或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,具体依据事实情节判定。
责任人类别 | 常见追责情形 | 行政处分类型(示例) | 刑事处罚罪名(示例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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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操作人员 | 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 | 警告、罚款、吊销资格证 | 重大责任事故罪(刑法第134条) |
安全管理人员 | 未履行安全检查或隐患整改职责 | 记过、降级、撤职 | 玩忽职守罪(刑法第397条) |
单位主要负责人 | 默许违规行为或未落实安全投入 | 通报批评、责令停业整顿 |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(刑法第134条) |
监管部门人员 | 失职渎职或包庇事故责任方 | 行政拘留、开除公职 | 滥用职权罪(刑法第397条) |
技术/设计负责人 | 提供缺陷方案或隐瞒技术风险 | 暂扣执业证书、行业禁入 |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(刑法第137条) |